老人福利法三讀通過 機構虐死老人得令解散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老人致死,最重可令其解散、廢止設立許可,加重罰鍰最高至100萬元。此外,若老人需要安置,無力負擔安置費,縣市政府將可減輕或免除相關費用。
機構虐待老人致死 最重可令其解散
台灣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的長照與福利成為重要政策。但社會上卻頻傳看護或長照機構虐待老人的事件,嚴重打擊長照政策信心。立法院今日院會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老人照護相關措施。 在修正條文中明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等情形,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服務對象於死,則加重罰鍰至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如果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不遵行,或主管機關評鑑複評仍為丁等,將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 現行法令中,對於機構虐待老人的相關罰則,僅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條文也規定,若未依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主管機關對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提供必要文件或其他協助。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協助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弱勢家庭老人需要安置 費用可減輕免除
現行老人福利法規指出,老人若因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拋棄導致生命健康危難,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予以安置。但這個安置費用是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墊,親屬或扶養義務人必須在30天內償還。但新法將期限延至60天,也新增一項規定,若無法負擔安置費用,主管機關可予以減輕、免除相關費用。 除此之外,地方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可以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的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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