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夫妻涉地下匯兌 逮捕程序不合法當庭釋放

45歲吳姓男子與陳姓妻子涉嫌利用兩岸金融匯兌往來需求,經營地下匯兌業務,向當事人收取手續費謀利。檢調單位在陳姓女子嘉義縣大埔鄉娘家搜索,當場查獲2.4億餘元的現金,訊後依違反《銀行法》等罪送辦,檢方認定兩人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對此,嘉義地院法官認為,查扣之現金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2人逮捕前數小時,不可能有違反《銀行法》相關犯行,所以不符合「準現行犯無令狀」逮捕之規定,認定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駁回檢調羈押聲請、並當庭釋放。
追查地下匯兌 檢調查獲2.4億元
檢方指出,19日調查局人員徵得吳、陳兩人同意,前往位於嘉義市、嘉義縣的住家進行搜索,查獲大量現金共2億4千萬元,還有註記80億金流往來的帳冊,2人也坦承這筆錢是地下匯兌之用,調查人員陳報此情給檢察官後,檢察官同日晚間11時許,指示以《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的準現行犯規定,認為被告2人持有贓物,進而逮捕。但嘉義地院認定程序有問題,並駁回羈押聲請,檢方表示將會抗告。
不符"準現行犯"逮捕要件 2人當庭釋放
對此,嘉義地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的逮捕,在時間上需與犯罪行為終了有相當的密接性,始足以擔保犯人與犯罪明確性,得與現行犯同視。但此案兩名嫌犯在被捕前數小時均在調查人員的控制之下,不可能有犯行,且查扣的2.4億元現金,以目前的證據難以認定為不法所得贓款。嘉義地院羈押庭認為被告2人不符合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逮捕程序不合法,故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並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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