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團煮飯認定參與幫助犯 判刑
劉姓男子在詐騙集團電信機房內幫忙煮飯給成員吃,沒有加入行騙行列,這樣算是共犯嗎?劉男堅稱自己只負責煮飯,不知道服務的對象是詐騙集團,一審法院認定,他未參與詐欺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劉姓男子已成年,不可能毫無見聞,朝夕相處應該知道對方在搞詐騙,他在封閉機房裡,提供餐食,減少詐騙集團敗露形跡機會,等同幫助犯,改依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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