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寶2字算陸商標 經部訴願會裁定
「付寶」兩字專屬中國業者?阿里巴巴告國內第三方支付業者「歐付寶」,指名稱與支付寶混淆,要求撤銷,智慧局評定是不同的商標,遭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駁回。
依規定歐付寶可於兩個月內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業者擔心若訴訟結果和訴願裁定一樣「恐龍」,那國內歐付寶、智付寶兩家業者恐被迫改名。
業者痛批,「付寶」兩字怎麼會是商標?難道未來台灣公司取名字還得看中國企業的臉色?智慧局昨證實確有此事,指出阿里巴巴是在二○○四年申請「支付寶」商標專利,而歐付寶是在二○一五年申請,當初同意歐付寶申請,就是認定「沒有不得註冊」的事由。
智慧局不認同訴願會駁回,智慧局官員說,阿里巴巴在今年初向智慧局提出評定,認為歐付寶與支付寶容易混淆,有侵權問題;但智慧局評定後認為支付寶並非特定圖文組合的創意性商標,商標本身設定的識別性比較薄弱,就算同樣使用「付寶」兩個字,消費者應該不會混淆兩個商標,「足以從第一個字不同」就能辨認是不同的商標。但阿里巴巴不服智慧局評定,又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在八月初做成裁定,認為阿里巴巴要求撤銷歐付寶商標並非全然無據,駁回智慧局原處分。根據訴願會裁定書,審視支付寶與歐付寶兩者商標,在外觀上構成「近似商標」,且支付寶早在二○○四年就註冊,也在台灣有商業活動,是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商標;另在歐付寶註冊前,只有支付寶獲准註冊,智慧局認定以「付寶」做為圖標辨識性較弱的理由,是不足採用。
第一個字就不同如何混淆,裁定書還指出,歐付寶從事業務與支付寶相近,客觀上恐使公眾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類似關係,將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認定阿里巴巴請求撤銷歐付寶商標並非全然無據,智慧局應該重新審議。針對訴願會決定,智慧局官員僅私下表示,訴願會已在八月三日做出裁定,且否定智慧局「足以從第一個字不同」就能辨認是不同商標的主張,若再走訴願途徑,結果將是一樣;因此建議國內業者在兩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或許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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