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屬司機違法執業 交通部首勝訴

2013年進軍台灣的叫車服務APP「Uber」,被法院認定違法,交通部首度勝訴。交通部去年(2015年)因取締資料被認定不夠完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交通部不服,補足資料再上訴。農曆年間,法院針對個人車載客的Uber司機遭控違法執業的部分,判交通部勝訴。
公路總局表示,去年11月是因法院認定罰單程序不足、時間地點需要補足資料,認為Uber公司未違法。交通部表示,除持續開罰和打官司之外,目前也著手規畫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個人車違規加入Uber營運,首次罰5萬元並吊牌2個月,第二次罰5萬吊牌3個月,第3次罰6萬元扣牌4個月,第4次罰6萬元扣牌6個月,直到第5次才罰6萬並吊銷牌照;未來將著手修法加重處分,傾向若在6個月內違規超過2或3次以上,就直接吊銷車輛牌照。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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