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條款」三讀 禁任何人散佈性侵被害者個資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個人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的罰鍰;媒體網路事業最高6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還可命令限期移除。
這次修法被外界視為「李宗瑞修款」。2012年富少李宗瑞被控灌酒、下藥性侵20多名女子,還製成性愛影片在網路上流傳。立法院有鑑於科技進步、網路生活化,為了避免性侵害被害人被肉搜或被不當網路留言或是複製媒體報導所傷,立院修正條文時,才將現有僅規範媒體的條文,擴大到任何人;另外,新法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他們在偵查或審判期間,經過司法警察等同意後,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問,並得透過單面鏡等設備,適當隔離措施為之。(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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