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小鮮肉遭15歲女同學破處! 代價8萬元…
台北市有一名16歲的男高生,在臉書上與同校一名15歲的女學生結識,2人交往了16天後,在今年4月間同遊烏來泡湯,其間更偷嚐禁果發生性關係。沒想到女學生回家,竟向家人指控遭男同學性侵,女方家屬最後向男同學求償80萬元。但男同學父親表示,兒子也是「第一次」,且女方已與3任前男友發生過性關係,認為不應賠償。不過由於女方未滿16歲,法院最終仍判男同學應賠8萬元。
男同學父親無奈指出,泡湯行程是女方邀的,保險套也是女方要求買的,認為女方並未受有損害,且事發後,女方家長曾要求兒子迎娶對方,讓人無法接受,所以不應負賠償責任。但台北地院判決指出,男同學雖無強迫行為,但因與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關係,已侵害女學生「貞操權」,及其母親的「監護權」,因此判男學生與父親,連帶賠女學生5萬元、女學生母親3萬元,共8萬元,全案可上訴。(圖片非當事人/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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