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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埋情敵 殺人犯躲過25年追訴期

2015-09-13 16:35:00 / 馬慧娟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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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埋情敵 殺人犯躲過25年追訴期
民國78年彰化男子林興富,懷疑妻子與蔡姓男子有染,在那年聖誕節當天夥同妹婿誘出蔡男,用電擊棒電暈蔡男,再載往甘蔗園挖坑活埋致死。林男案發後逃逸至今生死未卜,但他所犯殺人案,已過法律追訴期,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判決林興富殺人案免訴,並駁回被害人家屬所提民事訴訟求償案。 25年前的起訴書指出,林興富(現年65歲)懷疑妻子與蔡姓男子有染,從78年的年中就開始數度要找蔡男談判不成,因而懷恨在心,結果在那年的聖誕節傍晚,夥同妹婿許榮仁(現年57歲)密謀殺人,以購買單車為由誘出蔡男。 起訴書指出,許榮仁先拿著林興富交付的5千元,佯裝購買單車,請蔡男送貨到大城鄉外西路、魚寮路交叉口附近,蔡男當晚依約騎車送貨,遍尋不著收貨人正要折返時,被開車尾隨的林、許2人攔截,用電擊棒電暈後,五花大綁押在後座,然後載往2人事先在彰化二林鎮一處甘蔗園挖好的坑洞,當時蔡男還因車子搖晃醒過來,林興富揚言殺害,再拿電擊棒把蔡男電暈,隨後林、蔡2人合力把蔡男丟到坑洞內活埋,蔡男之後因窒息死亡,蔡男女兒報案後,警方循線破獲,逮捕許榮仁。 但是林興富案發後逃逸無蹤遭到通緝,至今生死未卜。判決書指出,依刑法修法前的追訴期,此案應從民國78年12月25日起算,追訴權時效是20年,加上被告因通緝,致使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停止追訴權時效5年,計算後追訴權時效在民國140年2月24日完成,因此,彰化地院近日判處林興富殺人案免訴。 至於他的妹婿許榮仁,案發後被逮補,法院依《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從89年11月服刑到95年才獲假釋,許男出獄後就改姓換名。(示意圖非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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