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金飾.現金 父母收贓遭判拘役
去年11月,台北市一名年僅10歲的女童,竟然到鄰居家偷竊,包括鑽戒、金飾、現金,事後交給父母,都說是「撿到」。法官認為,依法這些遺失物都屬於贓物,女童父母收下物品,還變賣換現金,已經是收受贓物,判決父母有罪,但考量已經以80萬和解,給予緩刑機會,將女童交付保護管束。
10歲女童走進電梯,把手裡的錢包打開來,現金通通拿出來,但這錢包的主人並不是她,而是樓下鄰居。小女童不但偷錢包,還會偷價值更高的鑽戒,被害人男友送的20萬鑽戒也從家裡消失,一調監視器,竟然發現小偷就是先前幫忙溜狗的10歲女童。
她給我的理由是撿到的,女童爸媽還把女童所謂「撿來」的物品拿去變賣成現金37萬元,還買了台IPAD給女童,像是在犒賞。鄰居提告,法官認為女童雖然未滿14歲,但撿到物品應該交給警局,否則就算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女童爸媽把撿來物品變賣現金,也算是「收受贓物」,但考量已經和解,法官給予爸媽緩刑四年的機會,全案定讞。
小孩做錯事,爸媽的角色很關鍵,像這對騎著機車的爸媽,叫坐在中間才七歲的女兒,下車去拿路邊的電腦包,事後還辯稱是撿到,不是偷東西,在路邊怎麼會算是偷。只要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撿到後就該交給派出所,否則不只吃上官司,還會成為小孩眼中最壞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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