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保人變呆人!1月起銀行須定期通知保證人債務情況
為保障連帶保證人權益,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修正相關規定,要求銀行自今年1月起,應每年一次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3項內容,分別為最高限額保證金額、通知當月基準日所負的保證債務金額、敘明該金額會隨授信動撥情形而變化。防止債務人已發生授信逾期,而連帶保證人卻渾然不知的情況。
金管會表示,「最高限額保證金額」的情況常出現在企業授信,例如最高保證限額新台幣5000萬元,銀行授信給企業1000萬元,保證人的保證契約債務則為1000萬元。但若是企業增加授信額度來到3000萬元,則保證人的保證契約債務也會來到3000萬元。而過去有些案例為一開始連帶保證人以為保證債務是1000萬元,後來忘記自己有此連帶保證契約,或是債務人提高借款額度並沒有通知連帶保證人,導致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激增卻不自知,容易引發糾紛,因此本次自律規範要求銀行須定期通知連帶保證人最高限額保證金額。
再者,針對「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金管會進一步解釋,保證人得依民法754條規定,當保證人不願替債務人作保時,可通知銀行終止作保,通知到達後所發生的債務,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但對於保證契約終止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保證責任。
金管會說明,考量到保證債務金額會隨著主要債務人授信動撥情形變化,銀行有必要定期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相關資訊,因此將其納入銀行公會自律規範,以強化連帶保證人權益。金管會表示,今年1月起銀行將定期以書面通知保證人相關的保證債務資訊,預期可強化連帶保證人充分瞭解其保證責任,促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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