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可使用原頻道
立法院今(30)日下午處理「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稍早以同意60票、棄權48票三讀通過。其中明定,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廢止許可註銷執照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主管機關對於受評鑑人負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之義務。且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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