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村長「沒放棄中國籍遭解職」 國民黨擬修國籍法:保障陸配參政權不受限

原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遭到解職,她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成功,撤銷原處分。內政部長劉世芳則回應,《國籍法》沒有解釋空間,當選民選公職在1年之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他國國籍。國民黨團今(20)日召開記者會聲援鄧萬華,並表示將研議修《國籍法》「防小人條款」,中國籍配偶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
中國籍配偶鄧萬華原任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但因沒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8月1日被解職。鄧萬華不服並提起訴願,花蓮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近日決議撤銷原處分,同時要求富里鄉公所另為適法處理。
劉世芳昨(19)日則表示,根據國籍法第20條,民選公職當選者,在1年之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他國國籍,內政部是根據這樣的法律規定,要求地方縣政府一定要按照這樣的規定來處理解職。劉世芳也重申,擔任民選公職,在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一律要放棄,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
國民黨團今日召開「賴皇帝欺負小陸配」記者會,黨團總召傅崐萁痛批劉世芳用《國籍法》否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籍滿10年後有參政資格。傅崐萁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講得非常清楚,國家尚未統一前,在一國有兩個區域,但都屬於中華民國,「賴清德不斷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愧為在憲法宣示的總統。」
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則表示,根據1991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明確規範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因此授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羅智強強調,憲法之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從頭到尾沒有《國籍法》問題。羅智強說,國民黨團為了保障弱勢,將會研議修《國籍法》,修訂「防小人條款」,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限制,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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