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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任部長「商業廣告仍在投放」? 運動部5點聲明:未違法

2025-09-12 15:00:00 / 武廷融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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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任部長「商業廣告仍在投放」? 運動部5點聲明:未違法

首任運動部長李洋在9月9日正式上任,而他在上任前也表示,商業合作部分已完成所有合規程序,全心全意投入部長職責。不過近期仍有部分廣告在投放,而運動部今(12)日5點聲明回應,強調李洋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是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李洋在上任運動部長前曾表示,針對商業合作部分,已完成所有合規程序,確保公私分明,避免爭議,「未來我將全心全意投入部長職責,把每一分時間與精力都放在這件我深愛的事上:讓運動更好」,不過近期有部分廣告仍在平台上露出,引發外界和媒體關注。

對此,運動部發出聲明表示,李洋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而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運動部5點說明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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