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宣判 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違憲

針對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有違憲之虞,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今(25)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刑法藐視國會違憲,即刻失效。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舉行聽證會等部分修正條文,且於《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行政院隨後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則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律於6月26日生效。
而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部分法律暫停適用,並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等人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基於附隨程序不能違背主要案件認定的原理,大法官在7月間暫時處分時的心證,確實與本案宣判心證一致,認定部分的條文因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憲法原理原則,因此宣告違憲。
其中,國會職權修法備受關注的「總統國情報告」合憲,但不能指定內容要求問答,僅容許立院被動聽取,總統並無到立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院也沒有聽取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因此總統去不去、何時去、用什麼方式讓立院聽取國情報告,基於相互尊重原則,雙方應協商後實施,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聽取報告及質詢」部分合憲,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而問句答覆不構成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合憲。
「調查權行使」有條件合憲,經委員會決議,得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職權之輔助性權力,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是本項此部分之規定牴觸憲法意旨,即起失其效力;「藐視國會罪」違憲,即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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