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積極打詐 強制工作3年
台灣詐騙集團猖獗,政府去年修改組織犯罪條例,適用詐欺犯;詐騙主嫌及「車手頭」最高可處十年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機房成員、車手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入監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因為台灣過去量刑偏低,詐騙向來被視為高報酬、低成本、微代價犯罪,但新修正、組織犯罪條例實施後,詐騙集團個個「挫咧等」。已知台北、台中地院到現在,引用新法判決六案十五名詐欺犯,刑度一年四月至五年六月不等,皆強制工作三年,並追繳犯罪所得。有法界人士說,光刑前強制工作三年,就有詐團成員「嚇得半死」,國內司法開始積極「打詐」,將是詐團噩夢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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