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 大法官:違憲

DHC品牌化粧品的台灣蝶翠詩公司,因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在購物網站刊登防曬乳廣告,遭台北市衛生局開罰3萬元,不服遭開罰,抗告卻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今天(6日)大法官釋憲出爐:「北市衛生局違憲!」
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粧品廠商刊登、播送廣告,事前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最高可罰5萬元。但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告相關法令違憲,理由是「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認為,這2條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精神及比例原則,應自744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現行法令對於廠商廣告已有「事後追懲」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廣告有問題,政府事後可以處罰,因此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的規定超越必要程度,侵害言論自由,宣告違憲。(翻攝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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