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18歲不可"貸" 兩光房仲害違約
有婦人投訴,上個月透過房仲看上台中大里一間大樓,婦人要求房子登記在剛滿18歲的兒子名下,且不能讓先生知道,沒想到雙方簽約並支付70萬訂金後,婦人才得知,依民法規定,未滿20歲的兒子買房需父母兩造同意,也無法申請貸款,和房仲取消購屋,但都沒收到回應。
在她向消保官申訴隔天,就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指她未履行契約,需支付違約金共144萬元。她質疑房仲為了成交不擇手段,也不退還70萬元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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