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若須搭計程車出勤 勞動部: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今(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確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補充說明,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勞動部提到,過去曾有發生勞工朋友於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雇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
勞動部指出,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
因此,勞動部在聽取勞雇團體意見,並諮詢地方政府後,修正要點,明確雇主有提供通勤協助義務,達到保障勞工通勤安全,降低雇主面臨勞工發生通勤職災的風險。
勞動部強調,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說,但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本次修正明確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落實要點新修正規定,勞動部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同時,勞動部也與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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