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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當家教媒合手續費發票「中千萬」 卻因1問題無法領取 苦等兩個月結果逆轉

2025-02-21 15:45:00 / 林彥廷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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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當家教媒合手續費發票「中千萬」 卻因1問題無法領取 苦等兩個月結果逆轉

民進黨立委李坤城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中了統一發票特別獎一千萬,卻被國稅局認定可能有「營業人」的身分而無法領取。由於當事人本身不了解相關的法規,加上3月5日兌獎期限將至,急著向李坤城立委請託協助。經由李坤城與當事人和國稅局了解後,國稅局認爲並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該當事人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而不能領獎,當事人終於能順利領取千萬獎金。

李坤城表示,當事人是在學學生,偶爾會在課餘後在某些家教平台或臉書社團應徵「籃球家教」。去年10月底由某家教網所開的媒合手續費60元發票,竟中了特別獎一千萬元。當事人興高采烈地帶著發票前往兌換,豈知彰化銀行事後告知當事人,國稅局認為發票有問題暫時無法兌獎,請當事人帶著發票回去等候通知,結果一等就是兩個多月。

經李坤城向國稅局了解後,發現國稅局原本認爲當事人的家教行爲屬於「應登記而未登記之營業人」,並進而被認定發票不得兌獎。但是李坤城認爲當事人是偶爾看到網路上有人提出需求才去應徵,且當事人依其專業籃球技能執行業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二項但書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應屬於不需要申請營業登記的範疇。 

國稅局在釐清事證及確認本案當事人身分之後,認爲並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該當事人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而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之適用,換句話說,當事人可以順利領取統一發票特別獎千萬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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