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族注意!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許多視覺功能障礙者在公共空間行動時,常因汽機車與自行車未禮讓而發生事故,因此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開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若不暫停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最高將可罰新台幣7200元。
針對此次修法,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指出,雖然台灣在民國86年就已將「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列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但是在交通相關法規卻一直沒有明確保障視覺障礙者行動安全的立法。台灣道路及交通環境混雜,視覺功能障礙者行走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經常遭遇汽機車或自行車未禮讓而發生事故,因此提案修法盼能保障視障者的行動安全。
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者,將處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導致民眾受傷的處罰,除了交通警察、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外,任何人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如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拍攝電影等,除了必須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將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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