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條例初審 房東收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目前已經先行通過部分條文,規定房東向房客收取租金,總額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另外將法案加入「管理」2字,還有定義了「租賃住宅」,指的是「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一整天,僅審到第10條條文。
條文中明定,承租人若毀損出租人的租賃住宅和所提供的附屬設備,不負相關責任,出租人可提前終止契約,如果有超過2個月未付租金,催繳後未繳,也能提前終止契約,不過都必須在前15天用書面通知。
另外,承租人如果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將自己所承租的住宅,轉租給其他人(二房東),出租人也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但也要在前15日提前書面告知。房客若發現,實際租屋與廣告不實,出租人須負連帶責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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