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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視搶先報】保障生命自主權 癌末病患可「拒絕醫療」!

2015-12-19 06:50:00 /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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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癌末、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可以有「拒絕醫療」的權利!立法院昨天(18日)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末期病人、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患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保障病患生命的尊嚴。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讓台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由於該法明訂公布後3年才施行,衛福部近期將邀集醫界研議細節,也將推動試辦計劃,力求3年後可順利上路。 【醫生不會受罰】 衛福部強調,無處罰規定是本法另一大特色,因為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太多不確定的變數,如果以處罰強制的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法令的推動。此法為減輕醫師、外界疑慮,也規定醫師若在專業上認定仍有救命機會,即使當事人或委託人已表達願放棄,仍可持續給予治療,醫師不會受罰。 【病人自主權利法簽署需家屬在場】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訂,年滿20歲、心智成熟者,可向醫療機構諮詢,預立醫療決定,預立時需醫療團隊、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在場;當遭遇病症末期、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病況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等5種狀況時,醫師須依預立醫療決定撤除維生器具,家屬、委任代理人不得反對。不過條文也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 衛福部強調,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重點,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最後註記於全民健保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且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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