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說陳同佳投案 牧師身分引發質疑

針對陳同佳案,香港保安局也發聲明,強調陳同佳是自願來台投案。在香港反送中如火如荼之際,從勸說陳同佳來台投案的牧師,具有北京政協委員身分,到香港沒有死刑,嫌犯卻想要來還有死刑的台灣受審,許多疑點,加深外界疑慮。學者指出,不同公權力之間,像是台港,需要司法互助機制,不是像浙江的公安,把資料拿給江蘇的公安這麼簡單。
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死,同為港人的女友,在香港因其他案件被捕服刑,他23日出獄後可能來台投案,引發台港間政治風暴。在我方堅持應該,先由香港審理後,港府則強勢回應。香港署理行政長官 張建宗:「我相信這件事其實是一件小事,就不應變成國際政治大事,我覺得不值得。」
其實我方曾提出三次司法請求,港府都置之不理,不過學者指出,這其實牽涉到香港基本法問題。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1966年,1993年廢除死刑,港府想把陳同佳「送台」,恐怕違反基本法39條,尊重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楊雲驊(聲源):「同樣的殺人罪在台灣可能會判處死刑,那香港就要注意,他今天把人送來台灣,有沒有違反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則。」基本法95條規定香港,能跟「全國其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這個國指的當然是中國。
而下一條96條則把,司法互助對象換成「外國」,於是問題來了。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楊雲驊(聲源):「那今天最重要的就是,台灣在這個法律裡面,台灣是屬於所謂的全國其他地區,還是外國。」學者認為這形同一盤死棋,港府或許知道這點,才讓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以規避相關問題。
學者也指出,不同公權力之間,像是台港,需要司法互助協定機制,不是像浙江的公安把資料,拿給江蘇的公安這麼簡單。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楊雲驊(聲源):「例如台灣跟美國常常進行司法互助,那要在一個條約或者協定的框架之下才能進行,今天不可能說,美國的警察,美國的司法機關,自己把一些文件就寄給台灣,讓台灣去處理。」如今各界都在看台港雙方,如何處理這場司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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