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公布施行! 4情況可"大膽用槍"
立法院會9月底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相關的修正案,昨(19)日已經由總統公布施行,針對警員可以用槍的四種情境,包含嫌犯使用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等攻擊警員或他人,或是危害警員、他人生命或身體等,警員不用對空鳴槍,可直接用槍射擊,如果致人傷亡要面臨訴訟,所屬機關也應該提供警員涉訟輔導,內政部和警政署也將針對新修正條文擬定配套措施,完善員警執法保障,讓警察使用警械時,可以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
大批員警全副武裝,嫌犯挾持綠衣婦人走出,緊接著嫌犯連開兩槍自戕,婦人嚇得雙手抱頭,特勤警察圍上前壓制,19日萬華發生槍擊案,過程中一名員警右大腿中彈,最後送往台大醫院救治,所幸沒有生命危險。
員警在第一線執法,難免會面臨危及自身生命的情況,對此立法院在9月底,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並且在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最受矚目的第四條,保障員警在四種情況下,能不用對空鳴槍直接射擊,包括嫌犯以致命武器等攻擊傷害他人,有事實證明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意圖奪取警員配槍,以及危害警員生命或身體時,但警察改革協會擔心,條文中「意圖」兩字,最後還是取決法官自由心證。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09.30)說:「調查小組應該是要依實權,應對重大傷亡要成立,好像沒有看到警械條例訴訟的時候,補助他們聘請律師的相關條文。」最大不同是將用槍時機,從原有現有內部規範提升入法,若不幸走入訴訟程序,也新增國家賠償機制,警察單位不用獨自面對。
立委(民)江永昌,「常常講一句話,不開槍進醫院,開槍就進法院,法院法官如何引以條文,有助於法官在審判案件,這對員警來講是有利的。」內政部和警政署也將,針對新修正條文擬定配套措施,完善員警執法保障,讓警械條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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