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疑10%服務費不合理! 中市府:將抽樣稽查

台灣有許多餐廳在結帳時,會依照消費金額再多收10%服務費,這筆費用合理嗎?台中市議員張耀中今(5)日提出質疑,認為消費定價已包含服務的人事成本,建議市府約束店家,讓消費爭議降到最低。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將由市府消保官會同衛生局抽樣稽查,瞭解業者執行狀況並加強宣導,保護消費者權益。
加收服務費沒給服務生 議員要求政府約束店家
台中市議員張耀中指出,多數店家收取服務費,卻未轉交服務人員,而是加價申報營業稅,計算在營業額中的一部分,有沒有涉及消費廣告揭示不實的問題?張耀中認為消費定價已包含服務的人事成本,如果政府沒有明文條例或明確解釋,很容易造成消費糾紛,建議市府約束店家,讓消費爭議降到最低。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才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針對議員關心餐飲業者是否收取服務費用,應據實告知消費者,市府將請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函知餐飲業者,做好資訊揭露工作;消保官也將會同衛生局抽樣稽查,以瞭解業者執行狀況。 李善植進一步說明,若業者收取的服務費並未轉交服務人員,而是變相成為業者的個人收入,將有違消費者給付服務費的初衷,且有損實際服務人員的權益,業者實應檢討改正,市府也會加強宣導,保障市民權益。台中市勞工局長吳威志也說,服務費本身就是因勞工服務而產生出來的,市府將會站在維護勞工福利的立場上,爭取勞工權益。10%小費一定要申報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
針對10%服務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8月時表示,餐飲業於消費者結帳時除菜單上的費用外,額外向消費者收取10%服務費或小費,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消費者指定給予餐飲業者特定員工不定額小費,經全數轉付該員工,且於開立與消費者餐費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某員工小費及金額,並取具該員工簽收小費收據憑證,則該小費非屬餐飲業者之銷售額,屬該員工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業者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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