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三讀通過 增「三權」保障消防員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增訂第20條之1,將生命三權「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入法;未來若火災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行使退避權不採取救災行動。
台中大雅工廠大火 奪2消防員命
台中市大雅區日前發生鐵皮工廠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由於當時火場裡並無受困民眾,兩名消防員進入火場「找起火點」不幸罹難,各界開始思考消防員的安危。
三權入法! 保障消防員權益
立法院29日上午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生命三權入法,保障消防員的權益。
「退避權」的部分,現場搶救人員在救災安全前提下,應在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若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而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訊權」的部分,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得要求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資訊或虛偽不實者,可處3萬元以上、最高6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者,可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權」的部分,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原因,應聘請學者專家,以及團體代表,擔任調查委員,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且基層消防團體代表也要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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