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嚴懲無期徒刑 保護年齡提高到18歲
不讓兒虐案件再發生!立法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明訂「凌虐」定義,並將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衛福部統計, 兒虐通報案件從2013年兩萬多件,到2017年暴增到快六萬件,為避免再有無辜孩童受到傷害,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86條(有關虐童)條文修正案,新增凌虐定義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罰則部份,此修正案將兒童保護對象的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嚴懲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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