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停車場身障位 罰1200元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隨意佔停身障者車位,或是母嬰親善車位,最高可開罰1200元。另新增停車場業者須負通報責任,若發現身心障礙停車位遭佔用,卻未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最高可罰三千六百元。停車場業者認為這規定太嚴苛,要派人巡邏恐增加人事成本、不可行。不過藉由這法規,也可讓大家養成好習慣,不貪圖一時之便,佔用身障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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