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三讀通過 明年1/18發放
消費券使用條例,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確定明年(2009年)一月十八日統一領取,發放對象擴大到明年三月底以前出生的嬰兒,都能領取到三千六百元的大紅包。
消費券完成三讀,藍軍抱以熱烈掌聲,高喊消費券救經濟;民進黨雖然提案發放三千八百元現金表決失敗,但也很有風度希望消費券能真正刺激景氣。根據消費券使用條例,領取對象包括設有戶籍的國民,以及港、澳、大陸與外籍的國人配偶,只要取得居留許可,以及明年三月底前出生的嬰兒等,都可領取,人數超過兩千三百萬。
內政部統一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設立領券所統一發放。如果當天不能領券,就要到指定郵局領取,時間要在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消費券的使用期限是到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截止。受刑、羈押之被告則在監所領取,如果遺失,不得補發。依舊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與儲存等,但可捐贈,而無營業登記的商家雖然可以收取,但無法兌現。
立委提醒,消費券對台灣而言可說史無前例,政府應該未雨綢繆,多加宣導,避免領券當天發生不必要的困擾。
隨著消費券三讀定案,刺激景氣活絡經濟,業者與全台民眾可以開始好好規劃購買清單與如何搶食超過八百億的商機大餅。(尹順和、薛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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