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勞保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違憲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六八號解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保險效力終止事由,逾越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宣告違憲。
大法官解釋表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的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及保險給付的履行等事由,屬於勞工因保險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事項,攸關勞工權益至鉅。
大法官解釋指出,有關勞工權利限制,應以法律訂定,它立法目的與手段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此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才符合憲法意旨。
大法官解釋說,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關於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退保;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時,保險人得逕予退保規定,已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保險效力終止事由。
因此,大法官解釋強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已逾越勞工保險條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宣告違憲。
大法官解釋表示,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的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及保險給付的履行等事由,屬於勞工因保險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事項,攸關勞工權益至鉅。
大法官解釋指出,有關勞工權利限制,應以法律訂定,它立法目的與手段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此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才符合憲法意旨。
大法官解釋說,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關於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退保;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時,保險人得逕予退保規定,已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保險效力終止事由。
因此,大法官解釋強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已逾越勞工保險條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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