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出噪音如情節重大被害人可求償
最高法院昨天召開會議,做成多項判例,其中,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根據修正後判例要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噪音,如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修正後的判例要旨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修正後的判例要旨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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