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指中高階警官遷調有其必要
警政署今天公佈
宜蘭縣警察局長人事案,不過另有宜蘭籍高階警官爭取
這項職務,卻因為﹁避籍﹂錯失服務鄉里機會。警政署
指出,中、高階警官任用﹁遷調限制﹂有其必要,但這
並非昇遷唯一考量。
依據警察人員升遷要則第四十四條有關﹁遷調限制
﹂規定,﹁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如在地區責任範圍,
應注意人、地事是否適宜,避免因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
力,致影響警政工作的推展﹂。
警政署表示,一般基層員警因為家庭、子女學業或
照顧年老父母等理由,申請統一調動作業返鄉任務,比
較不受﹁遷調限制﹂影響,但縣市警察局長、分局長、
刑警︵大︶隊長等高、中階主管,則怕出身當地捲入地
方派系、人情壓力等,可能影響警政工作推展,受到﹁
避籍﹂規範。
高階警官指出,警察﹁避籍﹂規定,首見於民國六
十九年,其初始概念基於防止警察風紀發生;不過﹁遷
調限制﹂並非人事異動的唯一選項,警政首長與縣市長
對局長、分局長、刑警︵大︶隊長等中高階主管調動有
多重考量,包括遴選遺缺人員操守、工作績效、年資、
經歷、考核資料等做統案檢討。
但這項﹁避籍﹂規定屬警察內規,並沒有法源依據
,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以及﹁社區警政﹂逐漸成為當
前治安犯罪預防工作主軸之際,警界有人提出改革呼聲
,認為透過家人感情的凝聚,對於防制警察風紀的發生
及治安情報蒐集,將有更多正面效果。
此外,對於員警心理關懷、促進家庭和諧,也都有
間接功能,且戶政改革已刪除身分證上的戶籍登記,﹁
避籍﹂防弊並非進步之舉。
警政署也從善如流,在警風整飭考量外,也將官警
服務地區與家眷所在地點考量在內,讓警察人員在維護
治安同時也能兼顧家庭。
宜蘭縣警察局長人事案,不過另有宜蘭籍高階警官爭取
這項職務,卻因為﹁避籍﹂錯失服務鄉里機會。警政署
指出,中、高階警官任用﹁遷調限制﹂有其必要,但這
並非昇遷唯一考量。
依據警察人員升遷要則第四十四條有關﹁遷調限制
﹂規定,﹁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如在地區責任範圍,
應注意人、地事是否適宜,避免因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
力,致影響警政工作的推展﹂。
警政署表示,一般基層員警因為家庭、子女學業或
照顧年老父母等理由,申請統一調動作業返鄉任務,比
較不受﹁遷調限制﹂影響,但縣市警察局長、分局長、
刑警︵大︶隊長等高、中階主管,則怕出身當地捲入地
方派系、人情壓力等,可能影響警政工作推展,受到﹁
避籍﹂規範。
高階警官指出,警察﹁避籍﹂規定,首見於民國六
十九年,其初始概念基於防止警察風紀發生;不過﹁遷
調限制﹂並非人事異動的唯一選項,警政首長與縣市長
對局長、分局長、刑警︵大︶隊長等中高階主管調動有
多重考量,包括遴選遺缺人員操守、工作績效、年資、
經歷、考核資料等做統案檢討。
但這項﹁避籍﹂規定屬警察內規,並沒有法源依據
,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以及﹁社區警政﹂逐漸成為當
前治安犯罪預防工作主軸之際,警界有人提出改革呼聲
,認為透過家人感情的凝聚,對於防制警察風紀的發生
及治安情報蒐集,將有更多正面效果。
此外,對於員警心理關懷、促進家庭和諧,也都有
間接功能,且戶政改革已刪除身分證上的戶籍登記,﹁
避籍﹂防弊並非進步之舉。
警政署也從善如流,在警風整飭考量外,也將官警
服務地區與家眷所在地點考量在內,讓警察人員在維護
治安同時也能兼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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