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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未報准有三個月補正緩衝期

1997-04-18 20: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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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台灣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對於未經報備已經到大陸投資的台商,給三個月時間補辦申請核准手續,條例中也開放大陸人民得依法來台定居就業。

條例中最受矚目的包括所謂蕭萬長條款,就是台商到大陸投資要經濟主管單位核准,否則罰款五百萬,不過條例修正通過以前未報準的有三個月補正緩衝期條例增訂曹爾忠條款,軍公教人員過世在台無繼承人,大陸繼承人在五年內可以申請繼承撫卹金,退伍金,只有一次最高兩百萬另外還有大陸人民可以依法受雇來台,一年為限,台灣船機不得走私偷渡客,違法可判三年徒刑,最高併科一千五百萬,而從事人蛇集團偷渡其他國家地區同樣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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