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補稅684萬不甘心 聲請釋憲遭駁回
「第一名模」林志玲6年前被指92至94年綜所稅申報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最後被判補繳684萬本稅並判決確定。林志玲雖補繳,但仍不服自己的收入被認定「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悄悄走最後救濟管道:聲請釋憲,但經最新的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
司法院昨天公告的「司法院第1443次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中,「聲請人」林志玲名列第一位。決議文中指出,林志玲案的聲請書只就法院認定所獲報酬非執行業務所得,而屬薪資所得,指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沒有具體指出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不合,因此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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