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被說是「亞洲空幹王」 法院這樣解釋…
小豬羅志祥先前被活動主持人陳沂,酸說是「肉體斂財」、「亞洲空幹王」、「賣淫小模」。後來羅志祥氣到提告,台北地院上個月判陳沂需賠羅志祥30萬元,因批「賣淫小模」,屬於人身攻擊。不過對於「亞洲空幹王」部分認定,因非陳沂自創,2012年網路上早有人稱羅是「空幹王」,且羅也曾在節目上以此為傲,因此認定並無損害名譽權。此判決一出,也引起不少討論。
法院3大解釋「亞洲空幹王」,認定並無損害羅志祥的名譽權。
1.以GOOGLE搜尋「空幹王」後,發現早在2012年,就有許多網友稱羅志祥是「空幹王」,還有人將羅志祥的表演片段剪輯成「亞洲舞王展現高超絕技:空幹30秒,音效加強版」,甚至也有媒體在2015年以「美國羅志祥? 空幹2下遭罰38萬」來報導體育新聞,顯見亞洲空幹王並非是陳沂首創。
2.羅志祥雖曾提供維基百科資料指出,「幹」是「台語『姦』(性交、強姦)的華語轉寫,作為髒話或性俚語所用,屬下流話」,但從網友剪輯標題看來,網友是以「幹」形容羅志祥舞技高超,沒有貶抑之意。
3.羅志祥在2011年4月11日播出的《娛樂百分百》節目中,討論網友剪輯的「你能承受羅志祥的30秒嗎」時,脫口「它把我所有那種砰砰砰砰剪成30秒那個,連我看到都覺得害羞了」等語,法官認為,當時的他,驕傲、欣喜之情,溢於言表。同年9月的節目上,羅志祥又向來賓形容他的舞蹈是「男人的本性」,由此可見,羅志祥不僅覺得自己的舞蹈帶有濃厚性暗示,也沒因被稱作「亞洲空幹王」而有遭貶抑之感受,反而引以為傲。因此認定陳沂說「亞洲空幹王」並無損害羅的名譽權,但罵小豬「肉體斂財」、「賣淫小模」太超過,因此判她要賠30萬,且需登報道歉。(翻攝羅志祥、陳沂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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