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男獵殺流浪貓與石虎 台中地院一審判8年2月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日電)越南籍潘姓男子自製獵槍,去年3、4月間獵殺流浪貓與石虎各1隻,交同鄉販賣牟利。台中地院審理後,一審依違反槍砲、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判處他應執行8年2月徒刑,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潘男為失聯移工,自製獵槍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並委由同鄉范姓男子(已於去年11月一審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判刑1年)出面進行野生動物買賣交易。
潘男先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宰殺1隻流浪貓後,交由范男出售給買家,2人共分得新台幣1500元;同年4月19日,潘男再獵殺1隻石虎,交由范男尋找買家。隔天,范男由越南籍女友阮女(獲緩起訴)出面,將石虎屍體交付給買家並收取3000元。
案經警方獲報後,於同年6月4日前往台中新社區一處工寮逮人,警方到場後,潘男持自製獵槍瞄準員警,並趁警方撤退尋求支援時逃逸;後續警方循線將他查緝到案,檢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嫌將潘男等人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石虎為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甚為珍貴稀有,但潘男仍非法宰殺貓及石虎並販賣,罔顧動物生命。
台中地院於1月29日宣判,潘男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24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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