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案張綱維部分確定已發監 提聲明異議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嫌遠航掏空案,二審判處14年徒刑,其中民用航空法判刑2年半,不得上訴確定。張男不服入監執行,聲明異議說,他已提上訴不應切割案件,高院16日駁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裁定,張綱維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經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1月間改判,多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犯罪所得新台幣19.8億餘元追繳沒收。可上訴。
不過,二審判決中,張綱維涉及遠航停飛事件,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10條之3規定擅自違法停業並致生重大損害,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此罪因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官因此核發執行指揮書,將張綱維發監執行。
張綱維不服檢方執行指揮,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主張高院判決各罪之間應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關係,應從重論罪並視為裁判上一罪;他已就全部犯罪事實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應及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
此外,張綱維也說,高院不分青紅皂白,就確定罪名移送執行涉違法,嚴重損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也侵害他的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造成損失高達新台幣上百億元,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高院受理後認定,本件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張綱維所提的聲明異議,並無理由,裁定駁回。
高院表示,判決一經確定即生效力,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情形。至於張綱維若主張確定判決在事實認定上有錯誤,法律另設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救濟制度。
此外,最高法院相關裁定已說明,數罪併罰的案件中,何時定執行刑為宜,並非指未定應執行刑前,檢察官不得就已確定部分先予執行,張綱維此部分主張,明顯屬誤會,難以採信。(編輯:陳清芳)1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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