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犯下18年前獅子林大樓強盜案 法院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旅居美國的吳姓男子去年返台,騎車遇警臨檢被發現是通緝犯。北檢以吳男涉犯96年間的西門町獅子林大樓強盜案起訴,吳男喊冤,找律師爭清白。北院日前判決吳男無罪,可上訴。
全案起於,台北市西門町獅子林大樓一家通訊行許姓負責人於民國96年1月10日晚間10時20分下班後,搭乘電梯到地下三樓停車場打算開車回家,2名男子突然衝出來喊著許男名字並辱罵三字經,其中1人持槍抵住許男頭部並喝令趴下,另人則在旁把風。
許男趴在地上,2名男子搶奪許男裝有新台幣8萬元現金的隨身手提袋及皮夾後逃逸,許男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調查,發現有2名戴黑帽、身穿黑衣黑褲白鞋的男子在案發2分鐘後離開大樓,但始終無法查出歹徒身分,案情一度陷入膠著。
案發4個多月後,獅子林大樓另一家通訊行鄭姓負責人告訴許男,他的蔡姓員工在案發當天下班時,發現曾經砸他店的吳男在案發當天躲在停車場,許男獲悉後告訴警方。檢警傳、拘吳男不到,對吳男發布通緝。
吳男旅居美國,經常持美國護照來往台、美,他在去年返台時,騎機車遇到警方臨檢,警方發現吳男是強盜通緝犯,將他逮捕歸案,吳男還在一頭霧水時,台北地檢署依刑法攜帶凶器強盜罪嫌將吳男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大聲喊冤,他表示96年時有認識一些朋友在萬年商業大樓附近開店,但他不認識許男,也沒有犯下強盜罪。
吳男的律師表示,依照許男說法,案發當天歹徒埋伏在停車場,還喊著許男的名字並辱罵三字經後行搶,顯然歹徒知道許男幾點下班、在何處何時取車,更知道許男身懷鉅款,應是許男熟識的人,但吳男與許男並不認識。
律師指出,依據監視器畫面,許男在案發當天晚間10時30分行經大樓停車場1樓,被指為歹徒的2名男子於晚間10時32分離開,在短短2分鐘要搭電梯到地下三樓行搶,還要回到一樓離開,時間根本不夠。
北院審理後認為,吳男與許男並不認識,不可能預先知道許男下班時間及路線;監視器拍到2名男子在案發後2分鐘離開大樓,時間顯然不足,況且2名男子離開時手上或身上並沒有攜帶任何物品,也不一定是歹徒,就算是歹徒,2人的身形與吳男不同。
北院依行動電話基地台資料,發現吳男案發當天晚間10時17分在士林區承德路四段,開車或騎車到獅子林大樓至少要花18分鐘,依據時間推算,吳男不可能在案發時到達案發現場。
北院查出,鄭男的通訊行距離許男的通訊行不遠,2人彼此認識,按照一般常理判斷,鄭男在案發翌日得知許男被搶,就應該將吳男可能涉案的事情告訴許男,卻等到吳男在同年4月間砸鄭男的通訊行後,鄭男還等了一個多月後才告訴許男,很難讓人相信指控為真。
北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程度,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吳男有何犯行,因此判決吳男無罪。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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