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副秘書長等3人共諜案 判刑6月至1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統促黨副秘書長温瓏赴中經商,返台後拉攏退役軍官朱新瑜、江瓊麟替中共發展組織,高雄高分院依國安法判處温男有期徒刑10月、朱男6月、江男1年,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判決書,温瓏為中正預校肄業,為中華統一促進黨副秘書長;朱新瑜為退役海軍上尉,與温瓏為中正預校同學,也為統促黨世忠黨部主委;江瓊麟為退役空軍少校,也為統促黨員。
判決表示,温瓏為求在中國經商順利並接受招待,被珠海市台辦官員及政治部聯絡局官員吸收,返台後再依其指示接觸現、退役軍官。民國105年4月間,他以投資公司為由邀朱新瑜赴中遭吸收;107年11月間又與朱新瑜以參加珠海市航空展為名邀江瓊麟赴中,吸收成功,另試圖拉攏朴姓軍官未果。
此外,江瓊麟於108年6月間致電、進入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營區,以協助升官、出國及金錢利誘方式,試圖吸收張姓上校副指揮官未遂。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温瓏與朱新瑜坦承犯行,江瓊麟則否認,供稱僅邀請張姓副指揮官加入統促黨,但法官依監聽譯文及證人證述等,未採信其說法。
高雄高分院認為,温瓏、朱新瑜、江瓊麟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的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發展組織罪;温瓏、朱新瑜符合偵查中自白減刑規定,江瓊麟則適用未遂減刑規定。
高雄高分院審酌,温瓏等人深受國家栽培,卻為了利益,助長中共對台灣情蒐及滲透的任務,考量其犯後態度,江瓊麟進入營區引介軍人等發展組織手段等,判處江瓊麟1年、温瓏10月徒刑,朱新瑜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天。(編輯:方沛清)1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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