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教養院前院長採購弊案 二審改依洩密判刑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前宜蘭教養院謝姓院長被控於電動病床採購案圖利廠商,一審判刑5年2月。經上訴,高院認為圖利罪嫌不足,今天依洩密罪判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宜蘭教養院為衛福部社家署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承包經營,謝男於108年間提出「宜蘭教養院住民老化專區建置工程」計畫書,擬以每床新台幣5萬元價格採購40床電動床,向社家署申請200萬元補助獲准,由伊甸基金會承辦「宜蘭教養院電動病床設備採購案」。
高院表示,謝男為順利採購,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的犯意,在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的108年10月16日,以LINE將含電動病床規格的招標文件傳送給李姓醫療儀器公司女負責人;又於投標期限屆滿前的108年11月18日,傳送其他公司投標文件信封照片給李女。
二審認定,李女隨後借用其他廠商名義,製造多家廠商參標競爭假象,並由其負責的公司得標。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謝男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並無違誤;但就謝男犯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二審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謝男不當介入標案設計,難認有圖利故意,因此認定謝男僅構成洩密,被控圖利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謝男犯主管事務圖利罪尚有不當,謝男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僅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論罪科刑,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合議庭審酌謝男為身障人士,審理中自白犯罪,實際上未取得任何利益,是考量李女代理的電動床較為適合院內住院者,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及刑罰宣告教訓,應知所警惕。
合議庭審酌,本件刑度有中斷謝男生活、產生標籤效果等不利復歸社會的流弊,認定宣告刑應暫不執行,為促使他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建立正確法律觀念,諭知緩刑2年,須完成4場法治教育課程。(編輯:蕭博文)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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