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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損害輕微案件 最高檢:可視情節請求免刑緩刑

2025-09-17 15:02:00 /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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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北市清潔隊員轉贈回收電鍋給拾荒婦遭訴貪污罪,引發情輕法重討論。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應視具體情節,如符合規定可請求法院諭知免刑或緩刑。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回收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遭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近日檢察官偵辦若干犯罪所得或法益損害甚微貪瀆案件,引發社會討論,最高檢已行文各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及社會相當性,審慎辦理。

最高檢表示,檢察官偵辦重大貪瀆等刑案須秉持同理心,依偵查事證做出合法、公正、貼近國民感情的決定,並兼顧打擊貪瀆、公平正義的目標。

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要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即若貪瀆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最高檢察署提到,檢察官認定貪瀆案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其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是否犯罪後自首、有無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有利量刑事由,可於起訴時具體求刑;若符合規定者,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檢察署也表示,檢察官於公訴蒞庭時,若被告符合犯罪後自首或自白者,檢察官可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若符合緩刑要件,也可請求法院宣告緩刑。(編輯:蕭博文)1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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