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涉收賄起訴移審 北院裁定羈押3個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前立委陳歐珀立委任內被控收賄、詐領助理費,犯罪所得874萬餘元,北檢今天依貪污等罪起訴,求刑24年2月。在押的陳歐珀移審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晚間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
檢方指出,陳歐珀於民國104年間與聯興公司董事長、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期約,由洪男每月支付5萬元薪資,供陳歐珀聘用洪文宗擔任顧問,陳歐珀藉其立委職權,以召開協調會、公開質詢等方式,提出多件法案或修正法案以護航業者。陳歐珀自105年1月至109年7月間,總計收受278萬餘元的不正利益。
檢方表示,洪文宗後來離開陳歐珀國會辦公室,陳歐珀轉而向辦公室顧問許仁圖借用名下帳戶,並告知洪英正將每個月5萬元賄款轉帳到許仁圖帳戶。洪男則指示會計於110年5月至112年7月間將款項匯入許男帳戶,陳歐珀再指示部屬將款項領出,總計收受135萬元賄款。
另外,交通部於107年初規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運管規則),並同年3月發布「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裁罰租賃業者違法攬客行為,並限縮租賃業與Uber合作載客運輸之經營範圍。
檢方指出,租賃車業者透過租車品保協會理事長蕭明仁於107年4月間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以交通委員會立委員身分,召開相關協調會以影響、干預交通部,讓裁量基準暫緩施行或修正。陳歐珀於同年5月3日召開協調會,作成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找租車品保協會開會,及暫緩裁量基準的施行,並函交通部辦理。
檢方表示,蕭男等人於107年9月27日將50萬元放入公文袋,前往立法院研究大樓陳歐珀研究室,將50萬元賄款轉交給陳歐珀。陳歐珀後來透過助理開立勁宜蘭協會的收據,營造蕭男等人捐款公益的假象。
檢方查出,陳歐珀自101年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間,浮報多名公費助理薪資,助理再將浮報的款項以現金領出,作為辦公室零用金,以及依陳歐珀、徐慧諭夫婦指示使用,總計詐取411萬2170元。
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陳歐珀等16人,並求處陳歐珀總計24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陳歐珀被控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檢方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編輯:蕭博文)1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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