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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威脅移除系統判撤職 法院操作員提再審遭駁

2025-08-24 12:09:00 /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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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原新北地方法院許姓操作員在職期間長期不實到勤、不實加班、曠職並刪除請假證據,並威脅移除資訊系統等,懲戒法院判決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許男提起再審之訴,懲戒法院判決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移送指出,許男自民國109年9月起至111年2月間長期不實到勤、不實加班及曠職,並曾刪除自己登錄於資訊室「新北地院MIS共用行事曆」上的請假證據、威脅移除資訊系統及有礙資訊業務的執行,並有無權限卻仍多次進出板橋院區資訊室的行為。

高院表示,許男守法觀念明顯欠缺,不服從主管的監督,嚴重影響法院資訊安全,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事由,並有懲戒的必要,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一、二審均判決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許男認為,新北地院資訊室同仁對資訊室共用行事曆均有編輯個人歷史紀錄的權限,長官未曾下達不得修改行事曆紀錄的命令,刪除歷史紀錄對於長官未來人力調度安排毫無影響,他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公務或不服從長官命令。

許男主張,依資訊室「業務分配表」,他對於全院機房業務負有執勤義務,他前往板橋院區執行職務,並在板橋院區做出、退勤辨識,合於「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並非「擅離職守」,因此提起再審之訴。

懲戒法院認為,許男提到自己刪除資訊室共用行事曆的歷史紀錄並非不服從長官命令、新北地院板橋院區也是許男所屬單位所在院區等內容,屬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的問題,與原確定判決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因此駁回許男的再審之訴。(編輯:張銘坤)1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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