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二審 蔡正元:沒有侵占背信犯意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三中案二審今天開庭,公訴檢察官指控被告蔡正元夫妻蓄意隱匿信託事項,要把信託款挪為私用。蔡正元則說,沒有侵占、背信犯意,不同的二項交易,使他成為最大負債者。
蔡正元庭上表示,這起案件源於民國94年間、距今已20年,檢院可能有錯誤的理解,他沒有侵占、背信犯意,重點包含「買方及買方指定的第三人」是蔡正元,不是阿波羅公司或是其他人,而且95年4月27日的中影股權買賣交易,與96年間的莊婉均償債之中影股票交易,這二個是完全不同的交易事件。
蔡正元強調,他負債最大,而獲利最大的人是羅玉珍,第二大獲利者是莊婉均。
檢察官論告時表示,蔡正元及妻子洪菱霙蓄意對記帳士隱匿信託事項,就是要把信託款挪為私用;信託契約書為洪女製作,相關存摺、印章以及資金金流都是洪女處理,夫妻為共犯關係。
依據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指出,中投公司與郭台強配偶羅玉珍、買家莊婉均於95年間簽訂股權買賣契約,由中投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蔡正元與羅玉珍、莊婉均另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由蔡正元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權交易平台。
蔡正元明知阿波羅因擔任中影股權案交易平台而持有中影股票,出售股票後的價款應歸屬阿波羅並應待協議當事人進行分配,且自身與阿波羅簽訂信託契約,受託處理與羅玉珍、莊婉均等人交付事項,因此獲信託交付相關款項4億3244萬8822元,委託期間至99年7月16日止。
北院指出,蔡正元因個人需求,利用擔任阿波羅負責人及信託契約受託人機會,侵吞阿波羅公司帳戶款項,金額共計2億8032萬7983元;蔡正元另故意遺漏本案信託契約,使記帳業者未為登載會計科目,導致阿波羅財務報表不實。
北院認定,蔡正元藉由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依業務侵占罪判蔡正元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獲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黃世雅)1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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