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賓涉雙屍案判死定讞 提再審遭高院駁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男子沈文賓涉擄走妻舅的女友等2人後,將2人溺斃棄屍,最高法院於109年間判處沈文賓死刑定讞。沈文賓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聲請,可抗告。
根據確定判決,沈文賓於民國101年12月間為覓尋離家妻子下落,夥同胞弟沈文夏(判刑19年定讞)前往宜蘭縣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與潘女友人呂姓男子,開車打算將2人押回新北市鶯歌區。
判決指出,沈文賓途中不滿遲遲找不到妻子,綑綁潘女、呂男手腳,於桃園市大溪區將2人推進灌溉水溝,再跳入水中強壓2人入水溺斃,確認無氣息後,棄屍於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底判決沈文賓死刑定讞。沈文賓目前於台北分監待執行。
沈文賓以112憲判字第2號判決結合113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認為他的死刑原確定判決,疏未調查個案是否存在加重量刑因子,而僅憑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遽為死刑判決,其死刑裁量有違憲法保障生命權及法律保留原則,應有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高院認為,沈文賓聲請再審的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要件不符,聲請再審無理由,裁定駁回。本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沈文賓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亦屬無據,併予駁回。可抗告。
另一方面,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並指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由於沈文賓為近年遭判死刑定讞者,其歷審評議簿還在,據了解,本案符合「一致決」判死門檻,很可能成為下一名執行槍決對象。(編輯:張銘坤)11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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