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山燈節拱門塌釀重傷 二審判公所業者賠2432萬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宜蘭縣員山鄉公所舉辦燈節期間迎賓拱門倒塌釀1死2傷,其中1名傷者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宜院判決業者與鄉公所連帶給付新台幣2432萬餘元,經上訴,二審今天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表示,鄭姓女傷者主張,員山鄉公所與2家業者簽約,委由業者負責現場設施施作,於民國109年2月在員山公園舉辦水啦員山鼠光燦爛員山燈節活動,卻疏未注意「鼠光迎賓」拱門固定方式,未妥善確保安全。
鄭女表示,109年1月26日,她與母親前往現場,見燈飾已亮且未設警告標示,誤認活動已開放入場;當時僅以簡易繩索固定的拱門,因包覆未開洞布及外掛大型不透風看板,增加受風面積,難擋瞬間風勢,拱門隨即倒塌,壓中她與母親。
鄭女認為,她的母親送醫後不治,她則有第1腰椎骨折併第12胸椎與第1腰椎脫位、創傷性脊髓損傷及神經性膀胱、薦椎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左眼窩骨折等重傷,現已被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員山鄉公所與2家業者等8人給付或分別連帶給付2342萬2951元。經鄉公所等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迎賓拱門為員山鄉公所提供民眾使用,屬國家賠償法所定公共設施,卻未妥善固定,導致正常瞬間風勢便將拱門吹倒釀災,設置管理有所欠缺,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鄭女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用、家庭背景等情狀,認為鄉公所等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本件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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