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嚇京華城案檢察官 林女遭聲押禁見、周男請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北檢偵辦涉恐嚇檢察官案,昨天指揮警調傳喚涉案的戴姓男子到案,今天凌晨聲押禁見。檢警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合成照片的周男、林女情侶檔,檢察官複訊後,今天下午將林女聲押禁見、周男請回。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引發社會關注。有特定人士在社群平台張貼承辦京華城案的檢察官姓名、照片,甚至合成潑灑血跡的畫面,並搭配「命債命還」、「記住他們的名字跟臉」等仇恨、威嚇性圖文。台北地檢署指揮台北市刑警大隊及調查局資安站偵辦。
警調發現,臉書(Facebook)粉專「迷因台式民主」發文「把司法官的照片找出來公布是我一個人幹的,跟民眾黨、鬼針草都沒關係。望周知。」警調昨天傳喚「迷因台式民主」版主、39歲戴姓男資訊工程師到案說明。
戴男坦承自行搜索檢察官照片並上網公布,但否認有合成血跡並進行恐嚇情事。警詢後依涉恐嚇危安罪將戴男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
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戴男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和反覆實施恐嚇行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警調另查出,有網友把戴男上網原圖加工合成後轉傳社群平台,警調鎖定住台中市的41歲周姓男子與林姓女子,2人為情侶,警方昨晚前往台中將2人帶返北市偵訊,並於今天下午依恐嚇危安罪嫌將2人移送北檢偵辦。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上散布仇恨、恐嚇的合成照片圖文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41條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第305條明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法揭露個資,也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編輯:張銘坤)1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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