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保母姐妹上訴二審主張原判決有誤 裁定續押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剴剴」遭虐死案,一審判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經上訴,二審今天開庭,劉彩萱律師指原判決認定有誤影響量刑,劉若琳律師則採無罪答辯。法官裁定2人予以羈押。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2人自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涉嫌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劉彩萱、劉若琳2人犯罪動機以虐取樂,惡性重大且危害甚鉅,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社會復歸可能性為中或中上程度,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經兩造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針對上訴理由與強制處分開庭訊問。
檢方表示,僅針對劉若琳部分提起上訴,並主張劉彩萱、劉若琳的羈押原因沒有變動或消滅,羈押的必要性仍然存在,請求法院予以羈押。
劉彩萱律師表示,原判決對凌虐與傷害範圍認定有誤,劉彩萱已於原審說明頭部及生殖器傷勢並非她造成,且原審對犯罪動機認定、是否行國民參審及證據取捨的裁量有誤,為重大瑕疵,均影響量刑。
劉若琳律師則指出,原判決程序違反國民法官法,不當限制辯護人,在進行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過程中,多次打斷辯護人說明,影響事實認定,本件採無罪答辯。
就羈押的部分,劉彩萱、劉若琳律師均建請法官予以審酌。法官詢問劉彩萱、劉若琳是否願意被羈押禁見,2人均表示「可以」。
庭末,法官裁定,考量劉彩萱、劉若琳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重刑,有畏罪逃亡的高度可能,且有家人在國外生活,有逃亡國外以投靠家人的可能,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順利進行,諭知予以羈押。(編輯:張銘坤)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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