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賓雙屍案判死定讞 聲請再審開庭遭法官斥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男子沈文賓被控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等2人後,將2人溺斃棄屍,遭判死刑定讞。沈男聲請再審,高院今天開庭,沈男稱只是壓人進水裡3分鐘,遭法官斥責指被害人不是水行俠。
沈文賓於民國109年3月底遭判死刑定讞,現於台北分監待執行,他日前聲請再審,以有新事證等為由,請求開啟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提訊他到庭。
庭上,沈文賓說明當時的犯案動機,他表示,只是將被害人壓進水裡2分鐘或3分鐘。
不過,沈文賓的說明遭法官打斷,法官並斥責指出,被害人不是水行俠或是奧運選手,一般人怎有辦法在水裡待2分鐘或3分鐘。
沈文賓的辯護人表示,請求函詢電信公司,確認沈文賓犯案當時使用的手機定位及基地台,以及函詢法醫研究確認死者狀況,釐清沈文賓行為符合殺人罪、還是傷害致死罪。
公訴檢察官指出,無論手機定位及基定台狀況,都無法證明沈文賓不在場,並沒有調查必要。
法官庭末諭知,此件再審案,待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准駁。
沈文賓由法警戒護進行還押時,記者詢問是否怕被槍決,沈文賓不發一語。
全案起於民國101年12月間沈文賓為覓尋離家妻子下落,夥同胞弟沈文夏(判刑19年定讞)前往宜蘭縣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潘女友人呂姓男子,開車打算將2人押回新北市鶯歌區。
沈文賓途中不滿遲遲找不到妻子,萌生殺人洩憤之意,綑綁潘女、呂男手腳,於桃園市大溪區將2人推進灌溉水溝,並跳入水溝強壓呂男、潘女入水,確認2人已無氣息才罷手,隨後棄屍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最高法院109年3月底駁回上訴,沈文賓判處死刑定讞。
另一方面,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113年9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條件合憲,並指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因沈文賓為近年遭判死刑定讞者,他的歷審「評議簿」還在,據了解符合「一致決」判死門檻,很可能成為下一名被執行槍決死刑犯。(編輯:戴光育)1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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