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案 高院裁定電子手環防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署長任內藉由多起標案收賄、洗錢。二審判刑16年徒刑,現三審審理中。高院裁定,黃季敏今天起至明年2月18日施以電子手環監控及19日起限制出境8個月。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署長任內藉由多起標案收賄、洗錢。一審判刑18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11年4月8日認定構成貪污收賄6罪、洗錢2罪、圖利2罪及偽造文書1罪,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案經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召開訊問庭,因黃季敏等人的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將於18日到期,傳喚黃季敏等人並詢問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
公訴檢察官指出,黃季敏遭重判16年,有逃亡之虞,以近期多起重刑被告未被羈押,最終逃亡案例,為確保本件後續審判執行,建請法院對黃季敏施以適當電子監控。
黃季敏表示,聽到檢方說法,感到驚訝與震撼,他之前才找到並調閱地檢署扣押的新證據,並且寫在上訴書提交給最高法院,他希望最高法院能還他清白,應該判他無罪,他不會逃亡。
黃季敏辯護人指出,現在的強制處分應該已足夠,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黃季敏可以配合增加保證金或者是增加赴警局報到的頻率,如果鈞院仍決定要電子監控,希望採取侵害人權最小的手機監控方式。
法官評議後裁定,黃季敏於今天至115年2月18日,施以電子手環設備監控,須遵守相關規定,請通知廠商到法院,並令法警將黃季敏帶至法警室等候廠商。
至於限制出境、出海部分,裁定黃季敏等被告於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編輯:張銘坤)1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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